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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七十年代奋斗生活53(事业线,慎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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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人对人贩子们的判刑倒是没有任何异议。
不过让s市中院的法官们争论不休的,是这案子中的另外一桩关系。
当时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候, 递交过来的公安机关的审讯记录中, 恰巧提到了一件比较一言难尽的事情。
——人贩子在供述的时候,不知道是不是为了脱罪, 一直强调说他们拿来卖的孩子是孩子父母自己同意卖的。
得知这一线索的公安机关对这个事情也比较重视,就特意在分开审讯了被抓回来的人贩子。
这才发现,被解救出来的孩子, 的确有少部分的孩子是经过她们亲生的父母同意, 才交到人贩子的手里的。
而作为报酬,有些父母甚至还收取了“营养费”跟“感谢费”。
浑然不管自己的孩子以后会被卖到哪里做什么, 会承受什么苦难。
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 且基本都发生在女婴与女童身上。
这就要说说这时候的生育环境了……不管农村还是城市, 重男亲女的观念都还挺严重。
有时候孩子一出生,家里一看是个女娃,心狠点的为了招个带把的1, 就直接溺死了事。
稍微手软一点又不想养的,就算着时间往人多的地方一扔,有人带走就算孩子命好, 没人管冻死饿死的也不在少数。
再有点良心的,自家出点钱当奶粉钱, 再托个有门路的人, 打听一下谁家缺孩子,等联系到了,再把孩子送到别人家养。
而这情况下, 要是找的中人靠谱,就会给孩子找个好去处,要是遇上个心脏的,转手卖给人贩子也说不准。
而这次公安机关们遇到的情况,除了上一种情况外,还有父母自己不通过中人,直接收了人贩子“补偿费”,然后让人把孩子带走的。
而更让人作呕的一种情况是,家里虽然重男轻女,但终究还是没扔孩子,等饥一顿饱一顿的养到十五六岁时,再以找婆家为由,把女孩子卖给人贩子。
由他们做渠道,把人卖到偏远山区当媳妇。
而作为丈人丈母娘,女孩子的父母甚至还能收到一半的“彩礼钱”,但彩礼收过后,两方基本上就再也不会联系了。
不过这次抓到的人贩子,却是只拐卖儿童的拐卖团伙,并不涉及拐卖妇女的情况。
而为什么说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儿童,是被所以被拐卖儿童中的一小部分呢?
这点特别滑稽——有些女孩儿因为家人的重男轻女被父母亲手卖掉,但也因为大环境的重男亲女,更多“买家”明确要求“货源”的是男孩。
可男孩子们金贵,往往找不到货源,人贩子们就会铤而走险,向各家的宝贝疙瘩们下手。
所以这时候的儿童买卖中,男孩子才是其中的大头。
而现在法官们争执的是,那些参与拐卖自己女儿的父母,要不要入刑,怎么入刑?
参与争论的法官中,有的认为在现有社会的公序良俗中,大多数人默认父母有权决定自己孩子的来去甚至死活。
所以为了照顾大家的情绪,参与其中的父母一律批评教育,都不入刑。
而有的法官认为只有收钱卖孩子的,才应该入刑,并依据现有刑法2中的遗弃罪判处。
毕竟这其中有些父母压根没有收钱,只是托中人为女孩找个去处。
而且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但书中,明确规定了:不是出于非法获利为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3
只有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才可以遗弃罪论处。
而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中有些父母收取的钱财较少,所以只能以遗弃罪论处。
而且法理之外还有人情,这里头大多数父母不止一个孩子,要是以重罪判刑,那他们的其他孩子,以后将没有直属监护人抚养。
有的法官则坚持:符合上述说法的只是少部分父母,而本案中,参与拐卖案的大部分父母,明知道孩子是送到了不具有自己抚养意图的人贩子手里,可他们为了巨额的“补偿费”,还是睁只眼闭只眼,选择卖掉孩子。
这种情况已经符合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客观条件,所以涉案父母中,符合这种情况的都应该入刑,并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刑。
还有的法官认为父母亲自参与拐卖案,并且在拐卖过程中导致多个孩子死伤,这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消极影响。
为了以儆效尤,但凡参与的父母,都应该与其他人贩子一罪论处。
而顾妩参与谈论的时候,第一、四个建议已经被否决,大家在围绕着第二、三两种观点争论不休。
后来经过好几天的讨论,并上递于高法后,大家才决定,参与拐卖亲子的父母:
如果被拐卖儿童没有重伤以及生命危险的。
不追究其中遗弃、但却没有明确买卖的父母的法律责任,只是交由公安机关,由他们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
遗弃并明知对方是人贩子,还收取少数营养费的,以遗弃罪论处;
遗弃并明知对方是人贩子,还收取巨额补偿费的,以遗弃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并以实际情况适当轻刑。
被拐卖途中,被拐卖儿童身心受到重创或者死亡的。
其中遗弃却没有卖孩子的父母,以遗弃罪判刑;
遗弃并明知对方是人贩子,还收取少数营养费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刑,并以实际情况适当轻刑;
遗弃并明知对方是人贩子,还收取巨额补偿费的,与其他人贩子同判,不做特殊处理。
而等到判决书出来的时候,大家一得知原来买卖自己孩子,居然也要以拐卖罪判刑后。
此案子在全国各界造成了情理之中的轰动。
不止老百姓们在茶余饭后争论这些父母究竟该不该抓,该不该判重刑。
连很多媒体人及法律人,也以各自的角度,在各种报纸上争论此案的量刑以及得失。
不过让s省中法的法官们松口气的是,上头对此案的审理结果表达了赞扬。
而具体执行的那一天,好多人都亲自赶到s市,见证这帮人贩子被处决的场景。
而这其中,就有因为巨额补偿款,卖了自家女儿,才导致孩子死亡的父母。
……
这个案子后,顾妩算是彻底的融入了s省中法的法官中。
不过经此一案她认为,自己虽然是京大毕业的法学生,但在实际案例中还有很多的不足。
并且她的大部分眼光跟想法,一直在跟着后世的道德观以及法律走,有时候的确与现有的实际操作格格不入。
其实仔细想一想,世界上并没有最好的的法律,只有最适合的法律。
而在八十年代的种花,有些法律法规虽然有些量刑过重,在后世看起来甚至特别可笑,却这却也是最适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
有时候顾妩觉得,就算她现在把后面三十年里制订好的法律通通默写出来,它也并不适用于现在。
所以她只当自己是个啥也不懂的菜鸟,跟着大家一起没日没夜的研究更种法条跟案例,在遇到大部分案件时,只多听多看,却不轻易开口。
……
等半年的实习期快结束的时候,林绪之拍下的那块地已经立项了。
只等着省政府对即将开发的北城西城进行规划后,就即时进行开发。
而顾妩却婉拒了s市中法的挽留,选择回校深造立法学。
倒不是她看不起s市中法,想再回京大攀个高枝。
只是这半年的实习中,顾妩明确的发现:或许这种重刑才适合现在的种花。
但她大概是看多了后世的法律,以至于除了故意杀人、人贩子……情形外,每次有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时,她都会觉得特别无力。
经过长时间的思考后,她觉得自己与其再时间耗费在自己并不认同的地方。
还不如潜心研究,以种花的实际情况为准,对比现在跟后世数次法律法规,以自身能力慢慢推进法制进程。
在尽量罪刑相适应的情况下,为现在的种花找到最适宜自己的法律法规。
不过这目标在现在看起来还过于宏大,要想实现着个目标,她首先得继续努力深造,好好学习立法学的相关知识。
以免仗着自己知道点别人不知道的事,就膨胀自傲,做出纸上谈兵的事来。
二来她还得逐渐加深自己的影响力,免得就算找出了更适合当下的法律,却连立法的边也沾不到。
……
等顾妩跟林绪之再次回京的时候,班上很多人已经物色好了自己的工作单位。
不过林绪之是打定了主意要从商的,所以尽管老师跟同学们屡次规劝,让他一时冲动,就贸然放弃了商品粮户口。
但林绪之嘴上虽然说着考虑一下,实际上却越发频繁的往校外跑。
顾妩的情况却与林绪之不同,既然她都决定了继续深造,就放下了找工作的心,一头扎进了考研的大部队里,成天在图书馆泡着,等闲不出门。
作者有话要说:有点枯燥,关于案件跟阿妩事业的事,这是描写的最多的一章了,以后会春秋笔法。
注:1有人重男轻女的认为,只要杀死投胎到自家的女婴,就不会有其他的女婴敢投胎到自己家,这样的行为会带来男孩。
2这里是指79年旧刑法
3摘自亲生父母涉及拐卖亲生子女的但书。
那个年代虽然有这种情况,但这案子的判决是我自己编的,要是哪里不对,请大家指出来。
众人对人贩子们的判刑倒是没有任何异议。
不过让s市中院的法官们争论不休的,是这案子中的另外一桩关系。
当时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候, 递交过来的公安机关的审讯记录中, 恰巧提到了一件比较一言难尽的事情。
——人贩子在供述的时候,不知道是不是为了脱罪, 一直强调说他们拿来卖的孩子是孩子父母自己同意卖的。
得知这一线索的公安机关对这个事情也比较重视,就特意在分开审讯了被抓回来的人贩子。
这才发现,被解救出来的孩子, 的确有少部分的孩子是经过她们亲生的父母同意, 才交到人贩子的手里的。
而作为报酬,有些父母甚至还收取了“营养费”跟“感谢费”。
浑然不管自己的孩子以后会被卖到哪里做什么, 会承受什么苦难。
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 且基本都发生在女婴与女童身上。
这就要说说这时候的生育环境了……不管农村还是城市, 重男亲女的观念都还挺严重。
有时候孩子一出生,家里一看是个女娃,心狠点的为了招个带把的1, 就直接溺死了事。
稍微手软一点又不想养的,就算着时间往人多的地方一扔,有人带走就算孩子命好, 没人管冻死饿死的也不在少数。
再有点良心的,自家出点钱当奶粉钱, 再托个有门路的人, 打听一下谁家缺孩子,等联系到了,再把孩子送到别人家养。
而这情况下, 要是找的中人靠谱,就会给孩子找个好去处,要是遇上个心脏的,转手卖给人贩子也说不准。
而这次公安机关们遇到的情况,除了上一种情况外,还有父母自己不通过中人,直接收了人贩子“补偿费”,然后让人把孩子带走的。
而更让人作呕的一种情况是,家里虽然重男轻女,但终究还是没扔孩子,等饥一顿饱一顿的养到十五六岁时,再以找婆家为由,把女孩子卖给人贩子。
由他们做渠道,把人卖到偏远山区当媳妇。
而作为丈人丈母娘,女孩子的父母甚至还能收到一半的“彩礼钱”,但彩礼收过后,两方基本上就再也不会联系了。
不过这次抓到的人贩子,却是只拐卖儿童的拐卖团伙,并不涉及拐卖妇女的情况。
而为什么说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儿童,是被所以被拐卖儿童中的一小部分呢?
这点特别滑稽——有些女孩儿因为家人的重男轻女被父母亲手卖掉,但也因为大环境的重男亲女,更多“买家”明确要求“货源”的是男孩。
可男孩子们金贵,往往找不到货源,人贩子们就会铤而走险,向各家的宝贝疙瘩们下手。
所以这时候的儿童买卖中,男孩子才是其中的大头。
而现在法官们争执的是,那些参与拐卖自己女儿的父母,要不要入刑,怎么入刑?
参与争论的法官中,有的认为在现有社会的公序良俗中,大多数人默认父母有权决定自己孩子的来去甚至死活。
所以为了照顾大家的情绪,参与其中的父母一律批评教育,都不入刑。
而有的法官认为只有收钱卖孩子的,才应该入刑,并依据现有刑法2中的遗弃罪判处。
毕竟这其中有些父母压根没有收钱,只是托中人为女孩找个去处。
而且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但书中,明确规定了:不是出于非法获利为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3
只有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才可以遗弃罪论处。
而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中有些父母收取的钱财较少,所以只能以遗弃罪论处。
而且法理之外还有人情,这里头大多数父母不止一个孩子,要是以重罪判刑,那他们的其他孩子,以后将没有直属监护人抚养。
有的法官则坚持:符合上述说法的只是少部分父母,而本案中,参与拐卖案的大部分父母,明知道孩子是送到了不具有自己抚养意图的人贩子手里,可他们为了巨额的“补偿费”,还是睁只眼闭只眼,选择卖掉孩子。
这种情况已经符合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客观条件,所以涉案父母中,符合这种情况的都应该入刑,并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刑。
还有的法官认为父母亲自参与拐卖案,并且在拐卖过程中导致多个孩子死伤,这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消极影响。
为了以儆效尤,但凡参与的父母,都应该与其他人贩子一罪论处。
而顾妩参与谈论的时候,第一、四个建议已经被否决,大家在围绕着第二、三两种观点争论不休。
后来经过好几天的讨论,并上递于高法后,大家才决定,参与拐卖亲子的父母:
如果被拐卖儿童没有重伤以及生命危险的。
不追究其中遗弃、但却没有明确买卖的父母的法律责任,只是交由公安机关,由他们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
遗弃并明知对方是人贩子,还收取少数营养费的,以遗弃罪论处;
遗弃并明知对方是人贩子,还收取巨额补偿费的,以遗弃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并以实际情况适当轻刑。
被拐卖途中,被拐卖儿童身心受到重创或者死亡的。
其中遗弃却没有卖孩子的父母,以遗弃罪判刑;
遗弃并明知对方是人贩子,还收取少数营养费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刑,并以实际情况适当轻刑;
遗弃并明知对方是人贩子,还收取巨额补偿费的,与其他人贩子同判,不做特殊处理。
而等到判决书出来的时候,大家一得知原来买卖自己孩子,居然也要以拐卖罪判刑后。
此案子在全国各界造成了情理之中的轰动。
不止老百姓们在茶余饭后争论这些父母究竟该不该抓,该不该判重刑。
连很多媒体人及法律人,也以各自的角度,在各种报纸上争论此案的量刑以及得失。
不过让s省中法的法官们松口气的是,上头对此案的审理结果表达了赞扬。
而具体执行的那一天,好多人都亲自赶到s市,见证这帮人贩子被处决的场景。
而这其中,就有因为巨额补偿款,卖了自家女儿,才导致孩子死亡的父母。
……
这个案子后,顾妩算是彻底的融入了s省中法的法官中。
不过经此一案她认为,自己虽然是京大毕业的法学生,但在实际案例中还有很多的不足。
并且她的大部分眼光跟想法,一直在跟着后世的道德观以及法律走,有时候的确与现有的实际操作格格不入。
其实仔细想一想,世界上并没有最好的的法律,只有最适合的法律。
而在八十年代的种花,有些法律法规虽然有些量刑过重,在后世看起来甚至特别可笑,却这却也是最适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
有时候顾妩觉得,就算她现在把后面三十年里制订好的法律通通默写出来,它也并不适用于现在。
所以她只当自己是个啥也不懂的菜鸟,跟着大家一起没日没夜的研究更种法条跟案例,在遇到大部分案件时,只多听多看,却不轻易开口。
……
等半年的实习期快结束的时候,林绪之拍下的那块地已经立项了。
只等着省政府对即将开发的北城西城进行规划后,就即时进行开发。
而顾妩却婉拒了s市中法的挽留,选择回校深造立法学。
倒不是她看不起s市中法,想再回京大攀个高枝。
只是这半年的实习中,顾妩明确的发现:或许这种重刑才适合现在的种花。
但她大概是看多了后世的法律,以至于除了故意杀人、人贩子……情形外,每次有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时,她都会觉得特别无力。
经过长时间的思考后,她觉得自己与其再时间耗费在自己并不认同的地方。
还不如潜心研究,以种花的实际情况为准,对比现在跟后世数次法律法规,以自身能力慢慢推进法制进程。
在尽量罪刑相适应的情况下,为现在的种花找到最适宜自己的法律法规。
不过这目标在现在看起来还过于宏大,要想实现着个目标,她首先得继续努力深造,好好学习立法学的相关知识。
以免仗着自己知道点别人不知道的事,就膨胀自傲,做出纸上谈兵的事来。
二来她还得逐渐加深自己的影响力,免得就算找出了更适合当下的法律,却连立法的边也沾不到。
……
等顾妩跟林绪之再次回京的时候,班上很多人已经物色好了自己的工作单位。
不过林绪之是打定了主意要从商的,所以尽管老师跟同学们屡次规劝,让他一时冲动,就贸然放弃了商品粮户口。
但林绪之嘴上虽然说着考虑一下,实际上却越发频繁的往校外跑。
顾妩的情况却与林绪之不同,既然她都决定了继续深造,就放下了找工作的心,一头扎进了考研的大部队里,成天在图书馆泡着,等闲不出门。
作者有话要说:有点枯燥,关于案件跟阿妩事业的事,这是描写的最多的一章了,以后会春秋笔法。
注:1有人重男轻女的认为,只要杀死投胎到自家的女婴,就不会有其他的女婴敢投胎到自己家,这样的行为会带来男孩。
2这里是指79年旧刑法
3摘自亲生父母涉及拐卖亲生子女的但书。
那个年代虽然有这种情况,但这案子的判决是我自己编的,要是哪里不对,请大家指出来。